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湘文,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湘文,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明碧,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新城工业区一区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楼BX层。
负责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伍某某、黄某甲诉被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2月12日,原告伍某某、黄某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某某、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黄某甲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世纪商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伍某某、黄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熊婷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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