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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尤金堂,系进林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侠,系吉林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家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08年5月17日在被告处购买农药鑫豆,由于被告错将用于给大豆锄草的农药卖给原告施在花生上,致使花生产量严重减产,经扶余县农业执法大队对使用除草剂情况调查及专家现场鉴定作出调查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如下协议:

一、被告邸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552元;

二、上款如原告欠被告款,被告用原告欠其欠款抵顶,如不欠款由被告付给现金。

案件受理费王某某212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宋家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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