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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a诉张a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省x市x区x路x号x户,现住上海市x区x公路x镇x弄x号。

被告张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镇x村x桥x号,现住上海市x区x镇x路x弄x号。

原告马a与被告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a及被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a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6日开始交往,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b。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初关系尚可。在女儿出生以后,被告家人常因原告系外地人而言语中带有藐视。被告也不信任、尊重、关心原告,并曾三次在与原告因琐事争吵过程中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搬离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现认为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b随被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

被告张a辩称,被告从来都是尊重原告的,双方的主要矛盾是缺乏沟通。因为冲动,被告在双方争吵过程中是打过原告三次,这都是被告的错。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一开始觉得对不起原告而不敢去找原告,后来去过两次,但原告不肯原谅被告。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其对之前的打人行为向原告道歉,保证以后再也不打原告了,其会拿出诚意尽力求得原告的原谅,希望原告能给被告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a与被告张a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b。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初关系尚可。后被告曾三次在与原告因琐事争吵过程中殴打原告。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搬离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给予和好机会。再加上双方女儿年龄尚幼,更需要得到一个幸福的家庭成长环境。只要双方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意义,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多沟通、交流;特别是被告,应多尊重、关心、呵护原告,克制自己的行为,承担起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a要求与被告张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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