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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a诉秦a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a,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唐家浜桥x号。

被告秦a,女,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X镇西工委x组。

原告陶a与被告秦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新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a、被告秦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a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于2006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小事情吵架,之后被告老是晚上不回家,在外喝酒,原告不知其在外做何事。双方于2008年3月起分居至今,没有夫妻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秦a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感情,是可以挽回的。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矛盾,双方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唐家浜桥x号,2008年有矛盾后,被告搬出居住,但还是有回去住过,夫妻双方没有长期分居的情况。现希望和原告沟通后继续生活在一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自行相识,于2006年6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唐家浜桥x号房屋内,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已搬离共同居住场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本案原、被告自行相识,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之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经几年的婚姻生活,已培养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彼此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如能正确认识婚姻和家庭的意义,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谦让的原则解决矛盾,各自承担起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原告虽坚持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明确、坚决,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充分考虑双方多年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给予和好的机会。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a要求与被告秦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新健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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