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

上诉人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某某于2008年5月7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不服原判,于2008年8月1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3日、2007年11月15日,被告分别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x元、x元,以上共计人民币x元,原告现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两份为证;借条内容载明:“今借现金x.00元(贰万元整),11月30日归还。借款人:赵某,2005.11.03;”“今借到付某某现金叁万元整,2007.11.15。”其后,被告曾于2007年12月10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归还原告5000元,但剩余的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还。被告称曾返还原告x元,并支付某款利息7000元,所以,被告现还应欠原告借款x元,而不是x元,但庭审中未提供相应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于2005年11月3日、2007年11月15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x元、x元,以上共计人民币x元,原告现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故该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曾返还原告x元,并支付某款利息7000元,所以,被告现还欠原告借款x元,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另外,鉴于借条本身未显示原、被告对于借款利息约定情况,应视为自然人之间无利息借款,但借条内容显示了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某款利息,被告应于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某告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其中借款x元的逾期利息自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借款x元的逾期利息自2007年11月26日起计算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赵某上诉称,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分别于2005年11月3日和2007年11月15日共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x元。可上诉人分两次已还款x元。其中5000元是通过银行转帐,另外x元是亲自还给被上诉人,并且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打有收条,该收到条不甚丢失,暂时没有找到。在一审中上诉人把这一事实向法院陈述过。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这一事实。另外,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期间,私自把上诉人的手提电脑一部拿走至今未还,该手提电脑价值x元。上诉人已还现金x元,加之一部价值x元的电脑后,应该返还被上诉人x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新改判返还被上诉人x元。

被上诉人付某某辩称,上诉人借我x元,他只还我了5000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上诉人赵某分二次借被上诉人付某某x元现金,并于2007年12月10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归还5000元,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只欠被上诉人x元,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有力证据,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