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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怀刑初字第003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略);因赌博,于2003年2月28日至2007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三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6月30日8时许,乘为北京怀柔欧曼重型汽车厂运送重负荷齿轮油之机,将其车上1910千克齿轮油盗走并拉至怀柔三公里铁路桥隐蔽处,以每千克人民币7.5元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向其出售的齿轮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被当场抓获。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910千克齿轮油价值人民币x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辩解,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但是当时我不知道刘某某卖给我的齿轮油系盗窃所得,直到警察把刘某某抓住,我才知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个体司机,被告人李某某在昌平区开了一个商店,主要销售润滑油。2008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为北京怀柔欧曼重型汽车厂运送重负荷齿轮油之机,将其车上1910千克齿轮油盗走并拉至怀柔三公里铁路桥隐蔽处,以每千克人民币7.5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向其出售的齿轮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被当场抓获。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910千克齿轮油价值人民币x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6月30日,我父亲李某某让我跟他来怀柔拉油,后我和我父亲开着车牌号为京x的福田带集装箱的农用车,车里装两个大油壶,还有一个小油壶,来到怀柔三公里铁路桥北侧,20分钟后,来了一辆油罐车,那辆车的司机用他车上的油罐开始从他油泵里往我们车的油壶里抽油,把我们车里的两个大油壶及一个小油壶加满了润滑油,当我们要开车离开时,就被警察当场抓住了。那些油不属于那个司机的,他只是负责运输的油罐车司机,他就是在运输途中偷偷卖些润滑油挣点钱,所以价钱很低,但是多少钱是我父亲和那个司机商量的,我不清楚。我们也是图便宜,才从他那里买油。

2、证人北京天驰润滑油厂业务员薛增光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30日,我们单位的油车到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送来一车齿轮油。过泵后,我检查油车的铅封是完好的,欧曼厂的库管员告诉让刘某某卸车,我们看着刘某某将油车的铅封打开后,我就去办理齿轮油的入库手续,回来时发现单位的油车不见了,后欧曼厂的库管员告诉我刘某某要走了一个油车的铅封,这时,我接到单位领导的电话,让我去怀柔镇派出所。刘某某是我们单位租用的汽车司机。

3、证人欧曼厂库管员张路青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30日8时,北京昆仑润滑油厂来了两辆送油的车,其中一辆是齿轮油,我按正常手续进行交接,油车进场先过地泵后卸油,厂的业务员和我一起将铅封打开,才能卸油,卸油后我和业务员共同再将油口的铅封封好,空车去地泵处过泵,然后由过泵处开好单子。这辆装齿轮油的车卸车后,司机从业务员的包里拿出一个铅封,他让我把铅封号抄下来,他说他伙伴结婚,得先走,当时没有给出油口铅封。那辆车走后一直没回来。这辆车的司机叫刘某某,这辆车不是北京昆仑润滑油厂的,是北京房山区燕通运输公司的车,与北京昆仑润滑油厂是雇佣关系。

4、证人北京重型汽车厂钟春怀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怀柔镇派出所民警让我给两个大方型的塑料桶和一个小白塑料桶里装的齿轮油过泵,通过称重后齿轮油的重量为1910千克。

5、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5月,我以北京燕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签订散装润滑油运输装卸协议,我只负责运输,挣运费。刘某某不是北京燕通运输公司的职工,他是我雇用的司机。

6、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08]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重负荷齿轮油1910千克,价值人民币x元。

7、散装润滑油接卸协议。

8、箱式货车照片。

9、通话记录证实2008年6月29日刘某某与李某某通话的情况。

10、北汽福田公司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冲压生产部质检科出具的称重单。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华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产品出库单。

1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怀柔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

13、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作案工具福田农用车1辆、1000千克油箱2个,30千克油箱1个,齿轮油1910千克从李某某处扣押,其中1910千克润滑油于2008年7月16日已发还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

1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京公(昌)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因赌博于2007年9月14日被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1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第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实,李某某因赌博于2003年3月28日被昌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16、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第X号治安处罚裁决书证实,李某某因赌博于2003年10月28日被昌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17、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6月30日9时40分许,刘某某、李某某被抓获。

1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怀柔镇派出所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刘某某生于1976年10月5日,李某某生于1966年4月22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亦应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关于当时自己不知道刘某某向其出售的齿轮油系盗窃所得,直到警察把刘某某抓住时才知道的辩解,经查,虽然刘某某没有直接告诉李某某润滑油系其盗窃所得,但多年经营润滑油,根据当时选择交易的地点、交易的方式、交易的价格等综合判断,其应当知道刘某某出卖给其的润滑油系非法所得,故该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窃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09年6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福田”牌农用车一辆(车牌号京x)、油箱三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雅清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王淑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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