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洁尼克尔卫浴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瑰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10460号

原告洁尼克尔卫浴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洁尼克尔卫浴制品(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X街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浙江省金典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浙江省金典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瑰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宏翔科技孵化基地A座。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原告洁尼克尔卫浴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北京瑰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瑰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被告金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瑰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28日与金典公司签订了淋浴房配套物料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在大理石挡水粘贴完成的前提下,由原告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157套淋浴房全部安装到位,并由瑰宝公司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截止2008年4月27日已完成淋浴房安装共126套,其中一字型的107套,钻石型的19套,另外的31套中22套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3套因现场条件与合同不符,2套因房门没打开无法安装,4套因金典公司原因造成玻璃破损需要重新安装玻璃,故未能正常及时安装。金典公司员工王双出具证明表明其它物料也已经送至施工现场。现金典公司支付价款x.2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故原告扣除未履行合同部分涉及的价款8073元后,请求金典公司支付剩余款项x.8元及违约金,并由瑰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金典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描述与实际不符,金典公司已支付126套的价款,剩余的31套金典公司已经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并采购物料进行施工安装,故未拖欠原告合同价款。至于原告所称的王双曾是本公司职员,现已离职,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

被告瑰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原告与金典公司签订了淋浴房配套物料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于2008年4月20日前把全部淋浴房157套安装到位,其中一字型137套,钻石型20套,总价款为x元。合同约定若金典公司未按期支付价款,每迟延一天,金典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附件列明每套一字型淋浴房使用硅胶1.5瓶,每瓶14元;吊轮2只,每只18元。每套钻石型淋浴房使用90度合叶2米,每米128元;硅胶2瓶,每瓶13元;裙拉杆组件1个,每个175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之后,原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截至2008年4月27日已完成淋浴房安装共126套,其中一字型的107套,钻石型的19套,另外的31套没有进行安装,且所有淋浴房均未安装把手及打胶。合同总价款x元,金典公司已支付x.2元。2008年3月31日,瑰宝公司在担保证明中,明确表示作为金典公司担保人,为金典公司提供担保,在金典公司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由瑰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经核实原告未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价款包括:硅胶245.5瓶×14元/瓶,共计3437元;吊轮30套×2只/套×18元/只,共计1080元;裙拉杆组件10套×175元/套,共计1750元;90度合叶2只×128元/只,共计256元;测量安装管理费31套×50元/套,共计1550元。未安装的把手安装费用酌定为6元/套×157套,共计942元。上述全部费用合计9015元。

另查,由金典公司员工王双出具的施工情况证明载明,施工过程中剩余的4套玻璃放在现场有破损,其它玻璃、铝材、拉手已经全部在现场。庭审中,原告表示破损的4套玻璃费用284.4元/套×4套,及相应的合同约定的打孔费1元/个×7个×4套,共计1165.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本案中被告仍应支付合同价款x.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某,淋浴房配套物料供应及安装合同、材料计划表、支出凭单、销售出库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金典公司双方签订的淋浴房配套物料供应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瑰宝公司提供的担保证明合法有效,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淋浴房配套物料供应及安装合同的一部分,瑰宝公司应按担保证明向原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依合同约定已经部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126套的施工,剩余部分未进行施工。金典公司应就原告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提供的王双出具的证明玻璃铝材全部到场的证据,由于行为时王双供职于金典公司,其行为代表了公司行为,且该证据合法有效,故认定未安装的31套物料已运至施工现场,被告提供的支出凭单及相关发票只能证明金典公司购买了可供施工的推拉门档等物料,但无法证明其所购买的物料与本案有关,故对金典公司抗辩31套淋浴房是由自己另行采购安装,与原告无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扣除原告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合同价款后,金典公司仍需支付原告价款x.2元,因被告金典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瑰宝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洁尼克尔卫浴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价款二万一千四百四十七元二角,及就此金额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北京瑰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洁尼克尔卫浴制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六元,由原告洁尼克尔卫浴制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瑰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徐迎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