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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原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双宝,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波,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和发生纠纷的合同的履行地均在二七区,被上诉人不是铁路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原审法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04]X号文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是错误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X路东段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郭丽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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