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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张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汝南县机械厂门口时,与前方行人韩xx、张xx夫妇相撞,后又与前方骑自行车的陈xx相撞,致使张xx当场死亡,韩xx、陈xx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韩xx、陈xx的损伤均为轻伤。事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驾车逃逸。2010年5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诉讼中,死者张xx的丈夫暨被害人韩xx、被害人陈xx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告人秦某某一次性补偿死者张xx家属暨被害人韩xx六万五千元、补偿被害人陈xx二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二、被害人韩xx、陈xx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谢xx、王x、张xx、李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韩xx及陈xx的住院病历、死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汝)公(刑)鉴(法)字[2010]X号及X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和解协议及被害人收条、汝南县公安局三门闸派出所及三门闸乡X村委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在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讼中,被告人秦某某家属积极补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无违法犯罪前科,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情况,结合其平时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唐某伟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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