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苗某某与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94号

原告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建业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案由: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

原告苗某某诉称:原告共投资200多万元录制了《四上河南》、《二十四孝》系列剧等数百部河南戏曲电视节目VCD光盘,分别由黄河音像出版社、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批准出版发行。2008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到由被告私自制作并公开批发、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盗版戏曲光盘DVD压缩碟:牛得草VS金不换之《罗锅训妻》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财产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其私自制作的盗版光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费用,合计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一次性支付苗某某四千元整,并已支付完毕。

二、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苗某某承担。

三、本案已诉讼终结,苗某某不得就此事再提起任何主张和要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帅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