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建业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案由: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
原告苗某某诉称:原告共投资200多万元录制了《四上河南》、《二十四孝》系列剧等数百部河南戏曲电视节目VCD光盘,分别由黄河音像出版社、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批准出版发行。2008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到由被告私自制作并公开批发、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盗版戏曲光盘DVD压缩碟:牛得草VS金不换之《罗锅训妻》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财产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其私自制作的盗版光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费用,合计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一次性支付苗某某四千元整,并已支付完毕。
二、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苗某某承担。
三、本案已诉讼终结,苗某某不得就此事再提起任何主张和要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帅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