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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辩护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凤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东海、陈湘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贺妮娜担任法庭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何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甲因承包武广高速铁路X路工程,租住在衡南县X镇X村栗木塘组被告人联柏联家。2009年12月1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的二哥刘某清在刘某某家与被害人李某甲核对武广高速铁路X路工时数,双方因工时数对不上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听到争吵声后从厨房冲出来,见李某甲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其二哥刘某清手里拿了一把铁铲。被告人刘某某怕其哥吃亏,连忙从其家堂屋里拿了一把铁铲冲到被害人李某甲面前,被李某母亲周满艳拦住。被告人刘某某将手里的铁铲扔掉,向前推了被害人李某甲一下。李某甲后退几步,顺势将手里的菜刀向被告人刘某某扔过来。菜刀擦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眼角,将刘某某的左眼角划伤。被告人刘某某受伤后心里非常气愤,连忙从其自家堂屋里捡起一根方木棒,朝被害人李某甲的头部砸去,被害人李某甲当即倒地,头部流血,后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势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李某甲书面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清、蒋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凤德

人民陪审员江东海

人民陪审员陈湘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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