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艾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法民初字第9号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彝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艾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元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德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卿建生、蒋某英组成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文昭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某、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2008年7月21日上午,被告艾某某、蒋某某到原告家,艾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以艾某某工资及身份证作抵押,艾某某出具借据,被告蒋某某签字担保,后来,原告拿着艾某某工资本到银行取钱时,该工资本无钱,才知道艾某某已离岗外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3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艾某某、蒋某某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1日,被告艾某某、蒋某某同到原告罗某某家,被告艾某某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向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并承诺以其工资本抵押,艾某某出具一张借条,被告蒋某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借据未约定利息,注明在2008年底还清。被告艾某某借款后,离岗外出,以无钱为由,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及银行存折清单证实,经审理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艾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蒋某某在被告艾某某出具给原告罗某某的借据上签字担保,该借款债务,应由二被告艾某某、蒋某某共同连带偿还。因该借款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归还,应由二被告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标准为9.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艾某某、蒋某某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罗某某的借款本金x元,利息1498.5元(算至2008年3月12日止),共计x.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艾某某、蒋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德勇

审判员卿建生

审判员蒋某英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文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