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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赵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0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因故在家门口与其兄黄某丙发生争执,两人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持锄将黄某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丙所受损伤为重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0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家门口与其兄黄某丙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两人在争执过程中,黄某丙打黄某乙耳光,被告人黄某乙因气愤,到其大门楼下持锄将黄某丙头部打伤。经许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丙所受损伤为重伤。

另查: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黄某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黄某丙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10年04月25日晚上八点多,我正在家里看电视,俺五哥黄某丙和俺村的卢建民一块到俺家,俺三就坐一块说话,正说着话哩,卢建民说让我给他掂一瓶儿好酒,我就拿了一瓶一斤装的白酒,卢建民俺俩就喝开了,俺五哥黄某丙喝了一点,我们把那一瓶白酒喝完后,俺五哥黄某丙就说他想在家盖房子的事,我当时喝的有些醉啦,俺俩说着说着就抬起杠啦,我说了一句“我要是盖房子不找你”,他一听不愿意了,就跟我吵开了,俺俩边吵边朝俺家大门口走,卢建民当时在俺家院里站,他见俺俩往大门口走,就跟着俺俩一块到俺家的大门口处,我和俺五哥还是一直吵,他还说他早都想打我啦,我就跟他说理,问他为啥想打我,谁知他就朝我脸上扇了几耳光,然后就想骑着他的摩托车走,我就夺他的摩托车钥匙,并拦住他不让他走,问他凭啥打我,黄某丙又朝我脸上打了几下,我恼啦,就跑到俺家大门楼下面掂了一把锄头,出去就朝黄某丙头部锄了一下,他头上当时就被我用锄头锄流血啦,黄某丙就上去把锄头给我夺了,他用手捂着头,就说我“因为这一点事,你都把您哥头上打(锄)流血”,俺老婆李雪从家出来一看这种情况,就上去劝我,黄某丙拉着我到俺家院里,到俺家院里后,我就又跟黄某丙说理,他把他头上流的血用手摸到我脸上,又朝我脸上打了几下,我就又跑到俺家厨房掂了一把菜刀想砍他,俺老婆李雪过去把刀给我夺了,把我关到俺家厨房不让我出来,黄某丙掂了一把铁锨把俺家的厨房门砸开,过去就又朝我左肩部拍了一下,我就躺地上啦,俺老婆李雪就上去劝拉他,他就走啦。

2、被害人黄某丙陈述:2010年04月25日晚上八点多,我和俺村的卢建民就一块去俺弟弟黄某乙家,黄某乙见我过去,就掂了一瓶白酒,喊着喝酒,卢建民他俩就坐一块开始喝了起来,我在一边坐也没喝,他们把一瓶白酒喝完,我见俺弟黄某乙喝的有些醉啦,就说要走,黄某乙一看我要走,就问我他盖房子的事是咋跟俺大哥黄某杰谈的,我就跟他说:“咱大哥(黄某杰)说,让找咱侄子黄某磊商量,黄某磊要同意的话,就行。”我一给他说这话,黄某乙可趁着酒劲说不中听话啦,我知道他喝多啦,就不想跟他说那么多,就和卢建民一起从他家出来,我骑的摩托车在他家外边扎,我就拿着车钥匙插到车上准备走,谁知他把车钥匙给我拔了,说让我给他办成了才让我走,我说都半夜了,咋给你办呀,他不听还说不中听话,我就跟他吵开了,他还拽着我不让我走,卢建民在一旁劝,他还是不听,我气了就朝他脸部打了一下,他就气哄哄的回家啦,过了一会,他手里拿着一个锄出来,我想着我是当哥哩,他不会咋着我,谁知他掂着锄就朝我头部锄了一下,我的头上流了很多血,我怕他再锄我,就忍着痛,上去把他拿的锄头给他夺扔了,他老婆“雪”从家出来看到这种情况就劝他,他又朝他家院里跑,嘴里还嚷着要掂刀砍死我,“雪”跟在他后边劝拉他,我也跟着进他家,想看看他到底想干啥,他在他家厨房里掂了一把刀,被他老婆拦住,他最后从厨房又出来,说我打他啦,我气得不行,又朝他脸上打了几下,我就去俺村卫生室包扎了,俺村的医生说我的伤太重,我就住院了。

3、证人黄××证言:当天晚上黄某乙的老婆李雪到俺家喊我说,俺家老六(黄某乙)跟老五(黄某丙)打架了,让我过去看看,她说完就急匆匆的走了,我也跟着她一块,我在俺村诊所那里,见到俺五弟黄某丙,他当时头上、身上都是血,俺村的卢建民扶着他正喊着俺村X村医卢明黎,俺村医卢明黎当时都睡了,他俩喊不开门,我就上去帮他们喊门,最后把门喊开啦,卢明黎一看俺五弟黄某丙头部的伤,就说他看不了,让俺五弟上医院里看,你们所的同志也过去了,问我和俺五弟黄某丙是咋回事,俺五弟黄某丙说弟兄们打架了,不让你们所里管,我也说弟兄们的事,我们自己说说算了,谁知最后也没说成。

4、证人卢××证言与被害人黄某丙陈述一致。

5、证人卢××证言:我是俺村卫生室的医生,2010年04月25日晚上我在俺村卫生室值班,那天晚上12点多,我都睡觉啦,听见卫生室外边有人喊我,我就起来并把卫生室的大门打开,一看是俺村的黄某杰、黄某丙还有卢建民三个人在卫生室门前站,卢建民见我把门开开啦,就对我说赶紧把黄某丙的伤处理一下,这时,我才注意到黄某丙头上、身上都是血,我让卢建民把黄某丙赶快扶到卫生室内,我看到黄某丙头部有很长一道口子,还一直往外流血,黄某丙整个人都晕晕乎乎的,我问卢建民咋回事,卢建民说是黄某乙拿东西砸住黄某丙啦,卢建民刚说完,黄某乙的老婆李雪就也过去啦,她过去就骂卢建民,黄某杰在一旁站就说李雪,李雪就走啦,我给黄某丙处理伤口,可是因为伤口太长,还是一直流着血,我告诉黄某丙到医院看,卢建民就打电话叫车,随后你们所的同志过去了,问黄某丙是咋回事,黄某丙说是他们弟兄们之间的事,不让你们管,黄某杰在一旁也说不让你们管,过了一会儿,黄某丙就不知被谁接走看伤去了。

6、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锄头一把。

7、许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丙被人致伤后,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其头部损伤为重伤。

8、协议书、调解书、撤诉书,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已赔偿。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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