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西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二营盘支行结算纠纷案

时间:2001-07-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二终字第77号

山西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乌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二营盘支行,住所地:太原市X街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慧杰,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武某,该行职员。

山西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二营盘建设银行双喜轮胎厂(略)元是一种司法行为,银行负有协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银行偿付存款(略)元的诉讼请求。

判后,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违背法律、歪曲事实,不合逻辑。因为根据两高某部文件,扣划通知与法律文书内容不一致,应当返回通知,不予扣划,因此其主观过错显见,并且已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来到建行二营盘支行,出示了沧刑初字第X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扣划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存款(略)元,随扣划通知书附有沧州中院(1998)沧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高某(1999)冀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淑华死刑,李晓路死缓,并对赃款予以追缴。二营盘建行审查后将(略)元划至法院指定的人行任丘市支行。上述事实有协助扣划通知书、判决书、划款凭证书等证据在案。

本院认为,二营盘建行划款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协助执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赋有此种义务。因此,对二营盘建行协助划款的行为不能认为其主观上有任何过错。如果法院在执行扣划中确有不妥,可以其他方式解决。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费(略)元,由山西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捷生

代理审判员籍拴梅

代理审判员李洪义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樊文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