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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与被告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职工。

被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

原告(略)与被告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略)诉称:被告汪xx于2009年4月23日向联社修梅信用社借款90000元,利率为月息9.3‰,约定于2010年4月22日到期,被告汪xx自愿用私房作抵押。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现尚欠原告本金90000元,利息21811元(息计至2011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11181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xx支付原告(略)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16990元(息算至2011年10月20日),于2012年1月18日前付清。

二、被告汪xx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则原告(略)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加罚利息4821元,否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逾期加付利息4821元。

本案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被告汪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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