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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公司与赵B、周C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D,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E,公司员工。

被告赵B。

被告周C。

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赵B、周C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艺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D和被告赵B、周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公司诉称,两被告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与出售人就买卖上海市杨浦区F路X弄X号X室物业达成一致,并于2007年8月21日与出售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被告签署的佣金确认书约定,两被告应于签署上述合同之日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15,000元,但两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两被告支付15,000元。

被告赵B、周C辩称,我们在2007年9月已经支付了佣金15,000元,由于我们支付了房款却得不到房子,原告为了推卸责任,将15,000元退回给我们,叫我们诉讼解决。我们不得已收下15,000元,聘请律师起诉出售人李G。通过艰难的诉讼和申请执行,法院帮助我们拿到了房子。而原告将钱退给我们后从未过问,我们和原告的关系早就结束了。现在原告看到房子问题解决了,又想讨回15,000元,我们坚决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8日和30日,原、被告和出售人李G、李I的委托代理人王H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两被告委托原告居间购买上海市杨浦区F路X弄X号X室房屋。2008年7月28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为15,000元,支付日期为签订买卖合同当日。2007年8月21日,两被告和王H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7年8月24日,买卖双方共同到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嗣后,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5,000元。2007年8月29日,系争房屋被司法冻结。原告将佣金15,000元退回两被告。2007年9月,两被告就系争房屋买卖纠纷向本院起诉李G、李I和王H,本院于2007年11月14日判决李G、李I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G、李I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产权过户义务。2008年7月,两被告取得系争房屋产权。2008年8月18日,两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李G、李I、杨J迁出系争房屋,本院于2008年10月24日判决李G等三人迁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本院执行,李G等三人迁出。2009年2月12日,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佣金15,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2009年3月3日,原告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两被告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和出售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两被告按照签订的《佣金确认书》已履行了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因系争房屋被司法冻结,原告无法继续提供产权过户等相关服务,故将收取的15,000元退回两被告,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了收取中介费或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权利。嗣后,原告未再提供任何中介服务,现原告又要求两被告支付佣金1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A公司要求被告赵B、周C支付中介佣金人民币15,000元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上海A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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