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庞某某等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42岁,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8)南刑三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庞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5日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王干祥

代理审判员郑峥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凤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