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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村民,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略),现住渭南市临渭区X镇X组X号。

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杨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无共同语言,长期分居生活,被告一直在其娘家生活,过年也不回家。因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杨某的抚养双方协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儿杨某由被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杨某由被告杨某自行抚养;

三、现处于原告乔某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杨某自愿放弃归原告乔某某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乔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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