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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因与被上诉人闽西日报社、龙岩市教育局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毛立森,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西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炎、巫某某,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倪某某,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因与被上诉人闽西日报社、龙岩市教育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毛立森,被上诉人闽西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炎、巫某某,被上诉人龙岩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9年5月27日在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汇报会上,被告龙岩市教育局作为执法检查的参与部门,作出题为《加强未成年学生上网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会议的有龙岩市X组人员、龙岩市政府分管领导,以及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龙岩市文明办、龙岩市工商局、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被告闽西日报社经龙岩市人大常委会通知也参加了此次会议。被告闽西日报社根据该汇报材料,于2009年6月12日在闽西日报生活专刊第五版作出《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孩子进网吧》的报道,其中“5月22日晚上,西安小学三个背着书包的五年级学生顺利地进入了岩城水韵华都附近的星空网吧,……可以看出网吧在接待未成年人上的随意性。”这段内容,是对原告5月22日接纳小学生上网的报道。同年6月12日,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依职权对原告当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但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龙岩市教育局的汇报材料、闽西日报社《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孩子进网吧》的报道内容失实,才加深了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对原告的查处力度,二被告直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闽西日报社、龙岩教育局在《闽西日报》生活专刊第五版刊登向原告赔礼道的致歉词,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原审判决归纳的争议焦点1、龙岩市教育局提供的汇报材料是否属于内部材料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2、闽西日报社报道的《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孩子进网吧》中的\"5月22日晚上……可以看出网吧在接待未成年人上的随意性\"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关于龙岩市教育局提供的汇报材料是否属于内部材料,是否侵害了原告名誉权的问题。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前一种供内部参阅的刊物和资料,我们可以称之为特殊内刊,后一种内部刊物和资料,我们可以称之为一般内刊。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以特殊内刊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以一般内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特殊内刊是专供党政领导部门和领导同志参阅的内部参考资料,具有特殊的功能,是领导部门和领导同志了解下情和社会动态,以便作出相应决策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管理党和国家事务的特殊需要。特殊内刊一般涉及国家秘密,标有密级。特殊内刊发放范围较小,往往还有级别的限制。但一般内刊通常都不标密级,有的只标有\"内部文件\"等字样。一般内刊的发放范围也较广,通常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发放,有的是在社会一定范围内发放。本案中被告龙岩市教育局的汇报材料是根据岩常办明电(2009)X号文件的通知,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形成的汇报材料。且在2009年5月27日的执法检查座谈会上,参与会议的有龙岩市X组人员、龙岩市政府分管领导,以及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龙岩市文明办、龙岩市工商局、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每位参会人员均有一份龙岩市教育局的汇报材料,其他部门的汇报材料与会人员也有。本院认为该汇报材料系龙岩市教育局开展正常、例行执法检查活动而形成的材料,并不涉及国家秘密,该材料发放范围较广,应属于一般内刊,故对被告龙岩市教育局认为其汇报材料属于特殊内刊,法院对原告起诉其名誉权侵害一案应不予受理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为因此发生名誉权纠纷应予受理。

被告龙岩市教育局的汇报材料中提及原告在2009年5月22日晚上接纳三名小学生通宵上网一事,是学生家长在开思网宇星空网吧找到小孩后,由老师将这一情况汇报给被告龙岩市教育局的,且有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于同年5月27日在西安小学对三名小学生及一名学生家长所做的调查笔录予以佐证,该汇报材料的内容不存在捏造事实以及对原告诽谤、丑化的情形,也未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客观事实。被告龙岩市教育局主观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名誉侵权的故意。原告同年6月12日受到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的查处,是稽查队依职权对原告当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结果,并非被告龙岩市教育局汇报材料中提及的5月22日晚原告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一事,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龙岩市教育局侵害原告名誉权不成立。

二、闽西日报社报道的《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孩子进网吧》中的“5月22日晚上……可以看出网吧在接待未成年人上的随意性”是否侵害了原告名誉权的问题。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闽西日报社作为新闻单位,对原告2009年5月22日接纳小学生通宵上网的情况予以报道。据同年5月27日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在西安小学对三名小学生及一名学生家长所做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5月22日原告确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其报道反映的问题并未失实,也不存在对原告侮辱、诽谤的内容。且从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的(闽)龙文罚字(2009)第X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原告在同年6月12日受到行政部门的查处是因为当日原告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经营行为,即原告当日被行政机关查处并非因为被告闽西日报社X月22日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事例,该报道不是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被告闽西日报社侵害原告名誉权不成立。

综上,被告闽西日报社、被告龙岩市教育局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上诉称:一、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二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名誉权不成立是错误的。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说明已经证明,由于缺乏现场事实依据,无法对5月22日星空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稽查队对5月27日在西安小学所作的调查材料不能作为案件材料提供。但一审法院却采信了该四份调查笔录,属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龙岩市教育局在未经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就将《加强未成年学生上网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递交给市人大常委会,属侵害上诉人的名誉权。3、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吴燕云的证词可以证明,因为被上诉人的报道内容失实,加深了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对上诉人查处力度,作出的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很大程度是闽西日报社侵害上诉人名誉后才重点检查实施“钓鱼式”行政执法的严重后果。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二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的名誉权的事实存在,他们之间都存在汇报材料和报纸刊登虚假、失实的报道,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闽西日报社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所报道的内容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从龙岩市文化稽查队与龙岩市教育局在西安小学的调查记录中已经明确了上诉人确实在5月22日有接待未成年人。二、上诉人被相关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与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不具有任何关联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龙岩市教育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与答辩人所反映的涉案材料内容无任何关联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闽西日报社提供龙岩法院简报一份,证明上诉人有接待未成年人的事实。上诉人质证认为该简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不能说明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简报没有指明具体网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龙岩市教育局向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的汇报材料提及上诉人在2009年5月22日晚上接纳三名小学生通宵上网一事及被上诉人闽西日报社对这一事实的报道,是学生家长在上诉人处找到小孩后,由老师将这一情况汇报给被上诉人龙岩市教育局的。且有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对该三名小学生及一名学生家长所做的调查笔录予以佐证,不存在捏造事实及对上诉人的诽谤、丑化情形,未对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说明,只能证明因为没有对上诉人于2009年5月22日晚上接纳三名小学生通宵上网这一事实进行立案查处,不能作为案件材料提供,并不能证明调查笔录不是真实的。上诉人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因为2009年6月12日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进行违法经营,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教育局的汇报材料及闽西日报社的报道没有因果关系。龙岩市文化市场稽查队作为职能部门,有权也有责加大对网络文化市场的查处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两被上诉人的汇报材料及新闻报道没有关联性。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开思网宇星空网吧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景彤

审判员庄小鹏

代理审判员陈燕冰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桂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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