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合慧,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金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外贸化工医药五矿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栋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金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外贸化工医药五矿公司、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7元,减半收取4568.5元,由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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