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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秦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诈骗他人现金共计4.8万元。

1、2005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能为周某儿子周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先后两次在新密市X路伊甸园回民饭店门口及自己家中,诈骗周某现金x元。

2、2006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女儿在检察院、女婿在法院工作的事实,以能为王某的儿子秦某安排工作为名,先后三次骗取王某现金9100元。

3、2006年农历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在郑州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帮秦某某购买新密市X镇X村新农村房子为名,在新密市X镇X村秦某某家诈骗其现金x元。

4、2009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女婿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本人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无需培训和参加考试100天内就能办到驾驶证为名,在新密市X镇X街诈骗张某现金2400元钱。

5、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虚构自己女婿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本人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无需培训和参加考试100天内就能办到驾驶证为名在郑州车管所停车场诈骗王某某现金1900元。

6、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女婿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本人在郑州市车管所工作的事实,以在没有合格证和购车发票的条件下就能为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为名,在新密市X镇X街诈骗张X和张某现金每人3300元,共计6600元。

7、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在郑州市车管所有熟人的事实,以能为高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为名,先后两次在郑州车管所和新密市X镇X街诈骗高某现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4月14日被扭送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本案的

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王某、周某某、秦某某、张某、张X、王某某、高某对自己财物被骗的时间、地点、物品名称及数量的陈述,证人刘某、张XX、王X、王XX的证言,新密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银行存款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扣除)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人民陪审员徐战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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