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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因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7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54年生,任开封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汉族,1973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新成,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第三人开封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新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某因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邢某某、曹新成、一审第三人开封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邢某某、曹新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二审期间提出对开封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重新鉴定申请,可能导致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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