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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晚,民权县X乡X村民宁xx走路时无意用手电灯照到了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宁某某便对宁xx辱骂并殴打,并窜到宁xx家中对其妻段xx殴打,致段xx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与宁xx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宁某顺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xx、王xx、吴xx、赵xx的证言、被害人宁xx的陈述、法医学鉴定书、调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进才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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