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兰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抢劫罪于1990年10月20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27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198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本村村民周三挖、李某东(二人均判刑)事先预谋后,到谷营乡X村北地路上,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途径此处的东明县X乡X村民杨××的现金250元和中山装、毛衣各一件及皮鞋一双等物抢走。后三人分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称其母亲已经八十多岁,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以便早日回家照顾其母亲。

经审理查明:198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同本村村民周三挖、李某东(二人均已判刑)事先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X乡X村北地南北路上,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途径此处的东明县X乡X村民杨××的中山装、毛衣各一件及皮鞋一双抢走。其中,中山装上衣兜里有现金250元。后三人将所得钱物分肥。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2月27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周三挖、李某东供述;2、被害人杨××陈述;3、证人金××、金××证言;4、书证:(1991)兰法刑字第X号和第X号刑事判决书、兰考县公安局谷营派出所证明、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兰考县X乡X村民委员会及三十余名村民的求助信。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其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思杰

审判员王学智

审判员杜改枝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郭国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