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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双利燃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双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上诉人许昌双利燃气有限公司因与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魏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且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设

代理审判员崔君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文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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