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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漯河市史志档案局、漯河市前卫制鞋制衣厂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再终字第24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史志档案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漯河市前卫制鞋制衣厂。

申请再审人徐××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史志档案局、原审原被告漯河市前卫制鞋制衣厂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7)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九年五月四日作(2009)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徐××以未能与相关证人取得联系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7)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再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再审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高国宏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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