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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

被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特别授权。

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诉称:2005年10月1日原告与陈XX签订一份购房协议,陈XX将位于冷水滩区梁家山的一套住房出售给原告,总价x元,合同约定原告付x元后,余款待被告办好房产证、国土使用证手续后付清。现原告已付x元,被告将房子交付原告使用3年了,却不办理房产证、国土使用证手续,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增值费用x元。被告陈XX辨称:被告愿意办证,只是原来国土手续未扯清。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一份购房协议,陈XX将位于冷水滩区梁家山的二单元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x元,合同约定原告付x元后,余款待被告办好房产证、国土使用证手续后付清。截止2007年2月16日原告已付x元。现被告将房子交付原告使用3年,却未办理房产证、国土使用证手续,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购买的位于冷水滩区梁家山的二单元X号房屋,被告陈XX自愿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房产证、国土使用证过户至原告刘XX名下,所需费用由原告刘XX负担;

二、原告刘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原告刘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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