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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9年12月23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接到李XX的安排后,又安排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伪造完税证、混级窜库的手段,将XX县烟草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更为文化事业费和XX县张庄中心所征收的营业税,并以夏威夷温泉俱乐部的名义套取定额发票冲抵本单位在夏威夷温泉俱乐部、红马食园的外欠账,被告人宋某某在李XX的安排下,违规代开发票及相应的完税证。被告人肖某某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57元,被告人宋某某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49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接到其单位领导李XX(另案处理)的安排后,安排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伪造完税证、混级窜库的手段,将XX县烟草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更为XX县电视台的文化事业费和XX县张庄中心所征收的营业税,致使应上缴国库的中央级税款x.82元没有上缴,流入县区级库,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时XX、邹XX、刘XX、莫XX、邓XX、李XX的证言,书证税收通用完税证、转账凭条、烟草公司明细账、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接到其单位领导李XX的安排后,多次安排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伪造完税证的方法,以夏威夷温泉俱乐部的名义套取定额发票x元(税率是5.2%),被套取出的定额发票用于冲抵本单位在夏威夷温泉俱乐部的消费欠账,致使国家税收损失x.95元。

3、2008年1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在接到其单位领导李XX的安排后,安排张XX采取伪造完税证、混级窜库的手段,将XX县烟草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更为XX宾馆、红马食园、夏威夷温泉俱乐部、XX县劳动局缴纳的营业税,致使应上缴的中央级税款x.55元没有上缴(x.25元X60%),流入县区级库;套取出的定额发票冲抵本单位在夏威夷温泉俱乐部、红马食园的外欠账,致使夏威夷温泉俱乐部和红马食园应缴纳的税款x.25元没有上缴,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8元。

案发后,追缴税收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雷XX、孙XX、周XX、宋X、马X、支XX、张XX的证言,书证税收通用完税证、XX县地税局城关分局证明、夏威夷温泉俱乐部补缴税款通用完税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9年7至10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单位领导李XX的安排下,违规代开发票及相应的完税证13份,致使个人所得税x.72元未征。案发后,追缴税款共计x.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的证言,书证税收通用完税证、追缴税款通用完税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书证

1、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肖某某任职文件、宋某某任职说明。

3、(2010)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李XX因将XX县烟草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x.10元改变为营业税转往张庄乡而受贿x元及其他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4、指定管辖决定书:该案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盲目听从领导安排,玩忽职守,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x.57元,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了直接损失x.4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追缴税款,挽回大部分税收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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