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昌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飞,北京陈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楼梓庄。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预算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会计,住(略)。

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以下简称广联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杨飞,被告广联工程部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7月17日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自2007年7月17日原告开始为被告承建的“国网特高某试验基地试验大厅”工程提供混凝土,被告按照实际供货数量于每月25日对帐,次月给付上月发生的货款的60%,余款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结清,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万分之五长付给原告违约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供货。双方分别于2007年9月5日、2007年10月20日、2007年11月16日、2007年11月21日进行对帐,双方确认自供货之日始至2007年11月16日止原告共为被告供货价款合计x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总计支付货款100万元。按照约定被告除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x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之约定,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x元;2、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尚欠货款的违约金,自2008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广联工程部辩称,被告尚欠货款x元属实,由于建设单位没有支付被告工程款,故被告没有资金支付原告款项。年前的时候,被告准备给付原告30万元,然后由原告提供被告产品合格证,被告将产品合格证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支付被告款项,这样被告就有能力给付原告货款,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款才提供产品合格证,导致现在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太平洋公司(乙方)与广联工程部(甲方)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施工地南邵提供混凝土,其中砼价格为C30自卸每方265元,每上下浮动一个级差价格相应增减15元,泵费20/方,抗渗加15元/方,豆石加20元/,早强加10/,冬施加15元/方。每月25日对帐,次月结上月发生的货款的60%,余款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结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结付货款的,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万分之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其他相关条款。同时,双方签订合同《附件》,在附件中约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计划数量约5000方,混凝土坍落度150,砼单价(含运费)265元、汽车泵泵费20元。当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7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工程名称为国家电网特高某试验大厅,合同编号2007-079。现经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与合格证单位名称改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改为国网特高某试验基地试验大厅。乙方于2007年7月17日为该工程开始供砼。上述协议签订后,太平洋公司依协议陆续供货。经双方对帐确认,太平洋公司自2007年7月19日至2007年11月16日供给广联工程部价值x元的混凝土,广联工程部已付100万元,尚欠货款x元一直未付。原告于2008年12月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商品混凝土对帐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与广联工程部达成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太平洋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广联工程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太平洋公司请求广联工程部给付货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广联工程部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七十三万八千六百二十元。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七十三万八千六百二十元的违约金,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二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广联建设工程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阚连花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黄德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