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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浉河区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马某乙颁发施工通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甲。

原审第三人马某乙。

上诉人李某某因诉上诉人浉河区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马某乙颁发施工通知一案,李某某及浉河区人民政府均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所诉请撤销的x号施工通知系原信阳市X镇建设管理所为原审第三人马某乙所颁发。撤地建市后,原信阳市X乡现已变更为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此规定,师河区五星办事处应属师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原五星乡村镇建设管理所现仍是五星办事处的一个下属机构,五星办事处作为师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陈萍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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