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与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杨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之父系同胞兄弟,原、被告系堂姐弟关系。原告早年丧母,原告与其父共同生活。原告成年出嫁后,其父单独生活自己耕种着所分的1.2亩责任田和原告二人的0.2亩自留地。原告之父在其患病期间该土地由被告代为耕种。2002年7月18日去世。当年所种植的秋玉米由原告收获。而后该土地就由被告耕种收益。2007年10月,原告托本村村民从中说合要求被告返还土地,遭被告拒绝。后经村委调解无果,原告即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讼的1.4亩土地,其中1.2亩是原告之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所承包的一人份责任田。而另0.2亩是原告与其父二人所分的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按人份承包的责任田,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X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告作为原告的非继承人,耕种原告之父的责任田及自留地,将收益据为己有,实属不妥;被告辩称其耕种土地系原告之父转让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缺乏事实证据且无偿转让亦不合民俗常理,与法无据,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之父去世后,承包经营权已经消失”,原告之父的死亡,是否引起其承包经营权的消失,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法律、政策而行使的职权,与被告无关;而被告据此长期无偿占用被告之父名下的责任田及自留地与法无据,属侵权行为。原告作为继承人主张权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2007年10月,经中人说合,被告即拒绝返还土地,引起时效中断,本案不超诉讼时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乙(其父责任田及自留地)1.4亩。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一、原审认定原告之父在其患病期间该土地由被告代为耕种,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2002年之前,原告之父杨某山一直由上诉人养活,后杨某山为报答上诉人自愿将自己承包的1.4亩土地转让给杨某甲耕种直到现在,已耕种八年多,杨某甲以转让方式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被上诉人是不能继承承包的,本案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原审处理是错误的。四、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适用民法通则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杨某乙辩称,我与杨某甲系堂兄妹关系。2002年农历7月18日我父亲病故后,因我外出务工,将父亲1.4亩责任田委托上诉人代为耕种,五年来上诉人没有给我分文报酬。我父去世时秋季庄稼也是他收的,我父不可能将责任田交其耕种。我于2007年10月份我要求其返还被拒绝后,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1.4亩土地,其中1.2亩是杨某乙之父生前以家庭承包方式所承包的责任田,而另0.2亩系杨某乙与其父二人的所分的自留地,由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农户为单位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基于此,本案杨某乙之父死亡后,杨某乙有继续承包耕种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利。上诉人称其耕种土地系基于杨某乙之父的转让,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杨某甲继续占用本案争议的承包地构成侵权,应当返还。杨某乙要求返还土地,双方于2007年产生纠纷后,距向法院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称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处理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5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邢智慧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新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