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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身份证编号:x,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月6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9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波涛(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居民生份证号:x,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略)。2010年1月6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9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世杰,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重大犯罪嫌疑人马某党于2009年1月23日上午,伙同袁某生、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泌阳县X镇X路X路交叉口,将被害人焦某抱在怀中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4万余元、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泌阳县公安局多次组织民警到马某党家所在地抓捕未获,当地居民均知。2010年1月5日吃晚饭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党来到泌阳县X乡X村委比老庄毕延长(妻子马某玲系马某甲四姐)家,从后面进到毕延长家猪圈处与被告人马某甲说话,马某党三哥马某朝赶到跟前一起说话,后被告人马某甲应马某党要求到村X路旁马某党停放摩托车的地方将其四个行李包一起拿到毕延长家后院猪圈处,马某党的妻子张景良也一起来到猪圈处,张景良当晚住在毕延长家。当晚七点多钟马某党离开毕延长家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家,让刘某某与其一起到同住比老庄村的王某甫家,追要马某来托王某甫办事未办成给王某甫的5000元钱,以作为马某党当晚出逃的资金。马某党让刘某某喊王某甫的门并打王某手机,王某开门也不接电话,后马某党亲自敲门并用刘某某的手机给王某甫打电话要钱,刘某某站在一边未到跟前,王某甫开门后还给马某党2500元钱,二人走到村西小桥处分手,被告人刘某某回家,马某党到当晚停摩托车的地方戴着头盔隐藏在泌阳至二铺的公路一侧,至次日天亮马某党骑着摩托车到毕延长家附近,看到妻子张景良二人即同骑着摩托车出逃。在马某党当晚找刘某某去王某甫家的同时,被告人马某甲出门发现有好多公安机关的警车,即怀疑是在抓马某党,给马某朝说后马某朝让马某甲给余金亭(又名三X,系马某甲三姐马某换丈夫)打电话,说马某党在王某甫家别让他上来(意思是公安局正在抓马某党),当余金亭电话告知王某甫时马某党已离开王某甫家,马某党未得到马某甲报来的信息。

马某党出逃后,疯狂的实施了一系列的强奸、抢夺、盗窃作案。2010年1月10日泌阳县公安局为抓捕马某党发出悬赏通告。2010年2月24日国家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抓捕马某党,同年公安部抓捕马某党的通缉令由B级升为A级。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犯罪嫌疑人马某党的供述,证人马某乙、王某丙人的证言,抓获证明,泌阳县公安局2010年1月10日作出的悬赏通告,通缉令,焦家伟被抢夺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明知马某党是公安机关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但被告人马某甲仍和他人一起帮助马某党提拿行包,并用电话给马某党通风报信,因意志外原因马某党未能获此信息;被告人刘某某亦应马某党要求一起去索要他人欠款为马某逃提供帮助。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均已构成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定从轻判处。被告人马某甲辩护人要求对马某甲从轻判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月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袁某生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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