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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刘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于2008年5月4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09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驻马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供述,其于同年4月至7月之间多次在上蔡县城内将毒品老黄某卖给上蔡县吸毒人员夏鹏、聂某某等人。200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蔡县境内将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分别卖给上蔡县吸毒人员夏鹏、聂某某、王某某、周永超4人。其中卖给聂某某、王某某、周永超三人均为2次,每次50元;卖给夏鹏2次,共150元。2009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驻马店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聂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我买过刘某某2次毒品,每次一小包老黄某,共花了100元。第一次是在上蔡县第一高级中学门口交易的,第二次是他到刘某某家买的。2、王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我买过刘某某2次毒品老黄某,共计2小包,每包50元。第一次是在上蔡县X街交易的,第二次是在上蔡县X镇石像附近交易的。3、周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我从刘某某那买过2次毒品老黄某,共计2小包,每包50元,每次都是他打电话,刘某某给他送的。4、夏XX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我从刘某某那买过2次毒品老黄某,一大包,一小包,大包100元,小包50元,共计150元。这2次都是在上蔡县工商银行门口交易的。5、驻马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09年3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吸毒人员供述的“大烟”、“老黄某”、“黄某”、“土制海洛因”均含有海洛因成分。6、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0年3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10月4日16时在驻马店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于2009年4月至7月之间,在上蔡县城内将毒品老黄某贩卖给上蔡县吸毒人员夏鹏、聂某某、王某某等人。7、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上蔡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年5月4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8、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夏鹏、周永超、聂某某、王某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刘某某所供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上蔡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自己为了离开戒毒所,串通好友夏鹏、聂某某、王某某作伪证说自己贩毒了,实际未贩毒给他们;量刑重,请求依法处理。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且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某某称其实际未贩毒,作虚假陈述是为了离开戒毒所的意见,经查,该事实除有刘某某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不应认定,该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反映其贩毒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某因毒品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毒品累犯、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刘某某称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已对本案的量刑情节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该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史凌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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