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与韩某某、冯某,买卖合同纠纷(2009)前民督字第49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

本院在执行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与韩某某、冯某,买卖合同纠纷(2009)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凤翔经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冯某给付车款3800元及利息1330元及案件受理费17元。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5月13日被执行人韩某某给付车款3800元及利息1330元及案件受理费17元,案件执行费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白雪松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