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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诉陈×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

委托代理人郭霁,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李××。

原告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毓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霁,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诉称,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表现在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与冷战,且与被告父母也有矛盾,2003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曾想修复感情,但被告却辞去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3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故坚持要求离婚。

被告陈×辩称,原告婚前就有严重的妇科疾病,当时被告对原告无微不至的照顾,也没有嫌弃原告,原告病好以后,双方马上就结婚了。婚后,被告一直有正常的工作,但原告认为被告系公交司机,工资收入不高,因此劝说被告辞职,被告辞职是迫于原告的压力,辞职之后,为了要寻找更好的工作是需要时间的。被告曾经买车准备跑运营,因为是黑车风险太大,所以经过劝说,最终未行。现已找到正常工作,原告是因为对被告的工作问题不满意才提出离婚的,但自己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并愿意与原告多沟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婚后双方关系一般。2003年10月,原告曾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未成。2005年被告辞职后,双方为被告工作问题产生矛盾,2007年3月为生活琐事夫妻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并提出离婚,经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原告曾多次要求离婚,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有修复感情的意愿,且较长时间内夫妻关系平稳,现双方的主要矛盾是由于被告的工作问题所致,对此被告已积极努力找到了正常的工作,希望原告亦能体谅被告的实际情况,不能要求过高,原告人为的造成分居并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方法,鉴于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华×要求与被告陈×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毓敏

书记员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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