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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黄某文化影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影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明,河南主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黄某文化影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波,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黄某文化影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影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2月2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同意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3840元。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明,被上诉人黄某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某某于1995年9月到被告单位工作。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5月8日,原告请假。假期期满后,原告未到被告处继续请假,也没有上班。2006年12月20日,被告在焦作日报发布公告,通知原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被告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2008年9月18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经焦作市恒大公证处公证,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收到被告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原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待岗期间的费生活费,被告不同意支付。为此原告向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解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影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王某某于1995年9月在被告黄某影视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原告自2005年5月8日请假一年,期满后既未办理续假手续,也未到被告处上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法规。原告称假期期满后到被告处要求上班,是单位让回家休息,但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2008年9月18日,原告收到被告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书,被告称原告长期旷工,在外另行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主张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上班不是单位安排待岗,而是本人无故旷工,故其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上诉称:1上诉人于1995年9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2005年5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请假一年,一年期满后,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安排工作等事项,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安排,让上诉人长期待岗在家,并在2008年9月17日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并非无故旷工,而是待岗在家,并且上诉人经常找被上诉人要求安排工作。上诉人去被上诉人处要求安排工作等事项,在被上诉人处有登记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证明上诉人并未要求上班且向上诉人提供上岗机会的举证责任;2、被上诉人提供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规章制度从未向上诉人公示过,上诉人根本就不知道该规章制度的存在,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黄某影视公司答辩称:王某某请假到期后未上班,形成旷工,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该争议焦点,王某某的主张同是;被上诉人作为用工单位,应提交上诉人请假未续假。

对该争议焦点,黄某影视公司的主张是:上诉人不上班,应按旷工处理,上诉人是影视城的领导,知道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审时我们提交了焦作日报的公告,通知上诉人去单位上班,但上诉人未去单位上班,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于1995年9月在黄某影视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某于2005年5月8日请假期满后既未办理续假手续,也未到被告处上班,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劳动法规,黄某影视公司以其长期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王某某主张其在假期结束后多次要求到公司上班,但黄某影视公司迟迟不予安排,让王某某长期待岗在家,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王某某提出的黄某影视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原判认定是事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雷前华

审判员田亮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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