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住所地前郭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8。
代表人杜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第一被告蔚某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
第二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与被告蔚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8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翟青山
审判员常文艳
代理审判员王树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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