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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解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7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7月21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1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兰、刘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3月,被告人祁某某在自己已不在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任销楼员,没有能力为他人购置房产的情况下,仍以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销楼员的身份给被害人罗某乙介绍购房,以此为名多次骗取罗某乙现金共计x元。赃款被挥霍。2、2008年4月,被告人祁某某采用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现金x元。赃款被挥霍。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罗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某于2007年4月下旬被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招聘为临时销售人员,在该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后被辞退。2008年3月,被告人祁某某仍以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销楼员身份给被害人罗某乙介绍购买位于新华南街X路改造楼一楼东单元西户住房,并欺骗被害人称只能以“祁某某”名义在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买房,公司才可以照顾。看过房后,祁某某带领被害人于2008年3月28日到公司以祁某某名义缴纳了x元房款,并将该房款收据交给被害人。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祁某某持光亚办事处证明称其孩子生病、急需用钱等名义从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将x元房款退出,该房款至今未退还被害人。2008年4月30日,祁某某以交纳定金和煤气费、水电费名义从被害人处又骗取现金x元,以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给被害人出具了收据,并给被害人出具了一份证明。2008年5月下旬,被告人祁某某以该房再次缴纳定金为由,从被害人处诈骗现金6000元,还是以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给被害人出具了收据。共计骗取罗某乙现金x元。赃款被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罗某乙陈述称被祁某某欺骗购房,分三次被其诈骗现金x元情节相吻合;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28日祁某某到公司要求买房,先交了了x元定金,张某某以公司名义给其出具了收据;2008年3月31日,祁某某以孩子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将x元购房款退回,并称收据丢失。我见祁某某持有光亚办事处的证明,就将x元退给了她。后来,一男子持祁某某预交房款的收据来问房子的情况,并说他托祁某某买房。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祁某某说她在焦作市未来置业公司买房先交了x元房款,现在孩子有病急需要钱,让社区给其开证明将房款退回。证人罗某甲证言证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祁某某,想通过祁某房,其弟分三次交给祁某某现金六万余元,后得知被骗。证人刘某证言证实祁某某系其公司聘用的临时销售人员,2007年9月份被公司解聘,2008年3月份祁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要买公司的房子,并要求缴纳x元定金,我安排公司会计张某某办理此事;过了两天,祁某某以孩子病了为由要求退房款,我让其持社区证明到公司退款。同时还证实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是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单位,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根本没有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焦作公司印章由会计李某丙保管,公司临时销售人员根本没有权利收取购房户所缴纳的房款。证人李某丙证实内容和刘某证实内容相吻合。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公章印鉴和祁某某在收据加盖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祁某某给被害人罗某乙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收据,以及祁某某在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交x元的收据及退款手续,祁某某在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及该公司证明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2、2008年4月份,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祁某某,曹某诉祁某己想购房。祁某某告诉被害人曹某某,说自己手里还有三套房子没有销售,并且隐瞒了新华南街X路改造楼五楼西户已被出售的事实,将该房产以x元价格售予被害人曹某某,被害人曹某某共计给祁某某缴纳房款x元。祁某某给被害人曹某某出具的房款收据上加盖的是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赃款被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曹某某陈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祁某某,她称自己手里还有三套房子没有销售,还称新华南街X路改造楼五楼西户是其叔叔购买的的房子,他叔叔正在闹离婚,她愿意将该房以x元价格卖给我,让我将购房款交给她,我共计给其交房款x元,她给我出具有收据和附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后来我发现其他人正在该房装修,到公司询问时才发现上当受骗。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2月份通过祁某某介绍在未来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新华南街X路改造楼五楼西户的房子,交给祁某某购房款13万元房款,后来公司给我出具了11万元的收据,并给我办了购房手续,祁某某说这样在办房产手续时可以省一部分费用。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自己在祁某某处买过房,祁某自己手里还有房,彭雾平说自己有个朋友想买房,就将祁某电话给了彭雾平。祁某某给被害人出具收据及证明材料证实购房位置及缴纳房款的金额,收据上加盖虚假的“河南未来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等情况。被害人和祁某某互发信息照片证实购房及缴纳房款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证人祁某平及证人刘某证言均能够证实祁某某有赌博恶习;该案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将诈骗赃款全部挥霍,直至庭审结束,也未退给被害人分文,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某荣

助理审判员李某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薇

法官忠告

被告人祁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诈骗罪的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河南省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数额巨大起点为四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二十万元。

希望你能够通过此次庭审汲取教训,因为你的犯罪行为你同样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人生最痛苦事情莫过于失去自由。你带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你挥霍的十几万赃款时,是否能想到这是被害人血汗钱,是被害人辛苦积蓄。你本身有一个幸福家庭,但是由于你沾上赌博恶性,贪婪泯灭了你的良知。希望你能悔悟,正确对待法院的判决,争取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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