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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星源医疗美容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北京星源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东口农光里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医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源医疗美容医院(简称星源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星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景视拓公司起诉称:星源医院在《新京报》2009年9月15日第D08版、2009年9月17日第D15版、2009年9月18日第C22版、2009年10月2日第B04版、2009年10月4日第B04版刊登的广告“星辉闪耀美动北京”中使用了一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北京天安门华表”,并未经过我公司许可,也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要求星源医院:停止侵权行为;在《新京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星源医院答辩称:涉案《新京报》上的广告“星辉闪耀美动北京”的确是我公司刊登的。我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是从域名为x.com的网站上下载的,具有合法来源,且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不一致,不是同一幅摄影作品。我公司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分别与褚勇、王某军、袁学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褚勇、王某军、袁学军按照全景贸易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褚勇、王某军、袁学军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全景贸易公司。全景贸易公司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为履行上述合同,褚勇、王某军、袁学军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了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图片库》中。在该《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011的摄影作品即为“北京天安门华表”。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编号0011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中国图片库》是由褚勇、王某军、袁学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

星源医院在《新京报》2009年9月15日第D08版、2009年9月17日第D15版、2009年9月18日第C22版、2009年10月2日第B04版、2009年10月4日第B04版刊登的广告“星辉闪耀美动北京”中使用了一幅“华表”图片。为证明其使用的该幅“华表”图片来源于域名为x.com的网站,星源医院向法院提交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并认为该公证书附件第34页中的华表图片即为其在涉案广告中所使用的“华表”图片。比对该公证书附件第34页中的华表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天安门华表”图片,两者在华表的方向、修补痕迹、阴影的大小、阴影的位置等细节处基本一致。

星源医院使用上述图片并未经过域名为x.com的网站许可。

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国图片库》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涉案《新京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委托创作合同、《中国图片库》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北京天安门华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通过比对星源医院使用的“华表”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天安门华表”摄影作品,两者在华表的方向、修补痕迹、阴影的大小、阴影的位置等细节处基本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星源医院使用的“华表”图片是他人独立拍摄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华表”图片与“北京天安门华表”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星源医院未经全景视拓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北京天安门华表”摄影作品用于报纸中的广告,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全景视拓公司是经受让取得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故对于全景视拓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星源医院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星源医疗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广告中使用涉案“北京天安门华表”图片;

二、北京星源医疗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北京星源医疗美容医院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张兰兰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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