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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出生地(略),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治河桥南500米处时,适逢其前方右侧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吕某某向左转弯,两车相撞,致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范某某、吕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资料,有关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和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华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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