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辛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辛a,男;因盗窃于2009年3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拘留,2010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a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a与他人结伙,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门口,采用以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剪断环形锁和电线的方法,窃得蒲a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185元的济南牌轻骑35CC助力车一辆。后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赃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蒲a的陈述,证人高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