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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天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天瑞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天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付某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天瑞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付某乙,经理。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杨忠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天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郑州天瑞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天利公司、天瑞公司于2007年8月26日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7)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万顺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天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乙及天瑞公司、天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杨忠友,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协商,于2009年6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万顺达公司支付某利公司、天瑞公司房产销售代理溢价分成款95万元(大写:玖拾伍万元整),该款在本协议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某,在2009年7月24日前支付35万元;在2009年8月24日前支付30万元;在2009年9月24日前支付30万元。万顺达公司付某不得逾期,逾期超过七日,双方同意按本案一审判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申请执行。

二、天利公司、天瑞公司在万顺达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x元由郑州天利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天瑞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x元由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波

代理审判员张黎东

代理审判员田伍龙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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