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白某某,男,回族,42岁,住(略)。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白某某于2009年10月25日在原告卢某某处购买一台自动上料机,价值x元,当时原、被告约定货到付款,后来原告把货送到被告处,被告付了3000元,后来经原告同意少收被告1000元,被告打了x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款x元。

被告未某某。庭前被告白某某称欠原告卢某某款x元属实,等有钱后再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某经营一养鸡厂,原告卢某某于2009年10月25日售给被告白某某一台自动上饲料机,价格x元。当时原被告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被告白某某只付了3000元。后经原告卢某某同意少付1000元,下欠x元被告白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某。

上述事实有欠条、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白某某欠原告卢某某货款x元,有欠条为证,被告亦承认欠款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x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向阳

审判员李克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翔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