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汉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世纪迎宾大道与石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五),男,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高某某及第三人郭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高某某及其家人第三人郭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州第一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交郑州市高某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起诉的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同时,作为本案被告的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和郑州市世纪迎宾大道与石化路交汇处,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高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时满良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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