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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李某、田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无业。

被告李某,女,45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召,河南超智(略)事务所(略)。

被告田某某,男,50岁。

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田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召、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于2009年11月8日因购车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承诺年底返还,但至今未还。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x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是一个叫罗晓霞的借原告的钱,被告只是个监督人。罗晓霞是2007年5月8日借的钱,6月份开始还本,还到今年的6月,已经还够了,所以被告不再管这个事了。以后的事是原告和罗晓霞协商的,说的再给原告4000元就结束。相互之间没有说过利息的事。其中借的x元,借了两个月,罗晓霞还了原告x元,直到这次原告起诉,被告才知道已经还过了x元的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称的借这个钱的事自己不知道。在一个月前左右,原告陆某和柴二荣找到自己,说起李某借钱的事。自己问借钱是怎么回事。陆某说是罗晓霞借的,让自己找李某协助办这个事。原告当时说x元里面有柴二荣x元,陆某x元,打条打到一块了。当时柴二荣说她的钱不急,陆某的钱要的紧。因此,自己就赶快打电话让李某回来,结果李某没有接电话。第二天李某回来后就去找罗晓霞要钱了。自己就知道这么多事,其他的什么都不知道。该借款与自己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2007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称当时被告欠原告人民币x元。原告认可被告从欠款时起,每月均向其支付利息3900元。被告称向原告借款的是案外人罗晓霞,借款金额是x元,自己只是一个介绍人,每月向原告还款的是罗晓霞,自己只是把钱转交给原告,原告所称每月向其付款3900元属实,但该款是本金,不是利息。

2009年11月8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陆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陆某现金壹拾叁万元整(x元)。借款人:李某2009.11.8。”案外人柴二荣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原告称自从写借条之日起,被告李某每月向其支付现金3900元,该款一直付到2010年4月8日,从该日起被告李某没有再向其付过款。同时原告认可2010年7月份,案外人罗晓霞替被告李某分两次一共付给原告人民币4000元,原告称被告李某每月所付3900元是利息,被告称上述原告所称还款情况属实,但该款均是罗晓霞所还,并且还得是本金,不是利息。

另查明,被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198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0年7月21日离婚。

诉讼中,被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署名罗晓霞的借条一份,证明向原告借款的是案外人罗晓霞。该借条载明:“今借李某现金壹拾肆万元正(¥x元正)。借款人:罗晓霞2007年5月8日x”

本院认为,2009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李某双方对在此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截至2009年11月8日,被告李某欠原告人民币x元。对原告与被告李某所称的在书写欠条之前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的3900元,应当认定为是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在被告李某书写的该份借条上,没有载明借款利息,也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应当认定在该借条书写后的债权是无息借贷,被告毋须向原告继续支付欠款利息。在此之后,被告李某向原告付款至2010年4月8日,付款次数为6次,每次付款3900元,共计x元,另原告认可罗晓霞替被告李某付款的4000元,原告共计收到人民币x元,该款应从欠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其余欠款被告李某应当归还原告陆某。被告李某与田某某虽然已经离婚,但该笔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田某某应与被告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该笔借款是案外人罗晓霞向原告所借,但其提交的借条是署名罗晓霞的人向李某出具的,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某人民币x元。被告田某某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306元,被告李某、田某某负担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晓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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