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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信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郑州维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361号

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保利大厦写字楼十层。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通信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X街X号。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住所地:长春市X街X号。

被告郑州维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金鑫商务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通信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郑州维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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