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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王某某与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在二审时经调解虽然申请撤诉,但二审裁定准许王某某撤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而对原审判决的错误视而不见。安飞公司在王某某撤诉后也未按二审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没有通知其上班。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安飞公司辩称,王某某向安飞公司索要各种赔偿金12万多元,因超过诉讼时效,一审驳回其诉请。二审时安飞公司考虑到王某某的经济状况,也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双方才达成和解,安飞公司同意其继续到公司上班。但协议签订后,王某某至今没有向公司报到,也未向安飞公司做任何说明,现在王某某指责安飞公司不履行协议,完全是无理取闹。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安飞公司在原审中达成协议后,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以经慎重考虑,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据此裁定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并无不当。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王某剑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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