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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0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0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0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乙在本市二七区火车头体育场附近,以办理一个假证150元的价格与被告人秦某某达成协议,随后收取了其300元及4套办假证所需资料。后被告人王某乙将办证资料交给被告人王某甲办理。被告人王某甲为被告人王某乙伪造伪造四本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一本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一本毕业证是被告人王某乙为他人办理)。经鉴定四本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上的“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和“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均系伪造。公安人员分别于2010年5月30日、6月2日、6月3日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和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以及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王某乙、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3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即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秦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李靖

审判员郭付功

二Ο一Ο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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