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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人洋洲宾馆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前环罚字(2009)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前郭县X街。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洋洲宾馆。住所地前郭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2009年3月30日,前郭环境保护局做出“前环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拒绝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和环境检测,锅炉除尘设施敞口运行、引风机房不封闭、粉尘排放严重、院内储煤场无防燃防尘设施、污染严重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前环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前环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丽

审判员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刘松媛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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