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前郭县X街。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洋洲宾馆。住所地前郭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2009年3月30日,前郭环境保护局做出“前环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拒绝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和环境检测,锅炉除尘设施敞口运行、引风机房不封闭、粉尘排放严重、院内储煤场无防燃防尘设施、污染严重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前环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前环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丽
审判员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刘松媛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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