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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某某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1995-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男,43岁,汉族,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蒋某甲父亲,住(略)。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路交叉口。

上诉人孔某某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1995-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因公路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事故发生地在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孔某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被告孔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宣判后,孔某某不服上诉称,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正阳县,故应将本案转至正阳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驿城区,驿城区人民法院依事故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许琳&x

代理审判员付云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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